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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“教授厅官”(李志民)滥权受贿被双开

发布时间:2020年02月29日 分类:厅局级

2月28日,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: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、副厅长李志民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通报称,李志民在承揽工程、项目规划评审、申请社保补贴资金等方面与私营企业主搞权钱交易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;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。

去年8月16日,李志民在任上被查。李志民曾是内蒙古“老虎”白向群的下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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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民

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

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:日前,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,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住建厅原党组成员、副厅长李志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
经查,李志民理想信念丧失,背离党的宗旨,对党不忠诚不老实,对抗组织审查;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;收受礼金;不正确履行职责,专项治理漏缴土地出让金工作开展不力;在承揽工程、项目规划评审、申请社保补贴资金等方面与私营企业主搞权钱交易,非法收受巨额财物;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,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。

李志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工作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、滥用职权犯罪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,决定给予李志民开除党籍处分;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随案移送。

从学院副院长到乌海市副市长

李志民,河北保定人,1963年11月出生,研究生学历,系“教而优则仕”官员,在乌海市工作10年,后在住建厅工作了8年。

简历显示,他曾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钢铁学院任教,担任过科研处副处长、副教授,研究生部副主任,自动化与计算机工程系主任、教授,2000年11月任学院党委委员、副院长。

2001年9月,38岁的李志民任乌海市副市长,2008年1月跻身市委常委,在乌海市工作10年后(2001年9月至2011年8月),李志民赴区住建厅任副厅长,至落马时长达8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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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向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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侯凤岐

两任乌海市委书记受贿获刑

李志民是内蒙古“老虎”白向群下属。

李志民到乌海不到两年,2003年3月,时任内蒙古团区委书记、党组书记的白向群赴乌海市工作,担任乌海市市长,2008年2月升任乌海市委书记,至2011年2月离开乌海,白向群在乌海市工作了8年。

2019年1月,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审,检察机关起诉白向群涉嫌贪污、受贿、内幕交易等多项罪名,违法所得超过1亿元。

2019年10月24日,白向群受贿、贪污、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审宣判。法院认定,被告人白向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贪污罪、内部交易、泄漏内幕信息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处罚金6250万元;对白向群受贿所得财物和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,不足部分,继续追缴;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。白向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

李志民还曾和乌海原市委书记侯凤岐共事,侯凤岐在2009年1月至2015年11月先后任乌海市市长、市委书记,2017年10月获刑17年。

法院审理查明:侯凤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合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、欧元13万元、美元29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构成受贿罪;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有人民币2500余万元、欧元58万元、美元1.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,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。一审判决被告人侯凤岐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;其妻子杨秀娥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。被告人侯凤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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